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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明「贈品不得轉售」之商品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114/10
- 對於他人販售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內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因「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權利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的再販售行為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但須注意的是,「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如果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合先說明。
- 有關是否有商標權耗盡原則之適用,並非以商品上是否註明「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贈品聲明為適用與否之判斷,且商品上如標明「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贈品聲明時,因投入市場的方式與一般經銷管道不同,難以落實品質控管(此與商標品質保證功能相關)。在該等贈品商品投入市場時,商標權人選擇無償提供,並在贈品上為限制或保留聲明的情形,因其商標權並未因第一次銷售行為取得商品對價而耗盡者,不宜逕行解釋該贈品已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如果想要再次行銷或消費者使用後轉售,仍需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才能避免侵害商標權的可能。
- 其次,商品上未標明「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聲明,專櫃人員所附隨之一次性試用商品,應視附隨商品性質個案認定,商標權人依法是否得主張權利,但如為防止「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至於該商品不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為之銷售行為,例如仿冒商品,自不適用耗盡原則。
- 建議於銷售或轉售任何商品前,仍應先確認欲銷售的商品係屬「真品」,亦即貨品來源確實為商標權人所流入市場,以避免爭議。至於實際上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或有商標法第36條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情形,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必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並就具體個案實際使用情形、權利人的主張、使用人的主觀意思及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事證加以判定,非本局職權範圍所得論斷。
- 發布日期:114-11-25
- 更新日期: 114-11-25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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