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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備忘錄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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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名詞定義

除以其他方式明確規定外,為符合本辦法之目的:

(i) "會員國"係指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或二者兼具之會員;

(ii) "權利"係指按適用法令已註冊或未註冊之任何標誌之工業財產權;

(iii) "不公平競爭行為"係一項競爭行為,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的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公約第10之2條及其修訂條文定義有關誠實執行工商業相關業務規定相抵觸之行為;

(iv) "主管機關"係指會員國境內有權決定是否已取得、維護或侵害任何權利、或決定救濟方式或決定任何競爭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視情況而定)之行政、司法或準司法機關而言;

(v) "救濟方式"係指會員國之主管機關就侵害任何權利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訴訟結果,根據適用法律要求之補救方式;

(vi) "網路"係指互動式通訊網路,包含不受地區限制,大眾可自任何地點及個別選定之時間內同時立即取得之資訊;

(vii) 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單數名詞同時包括其複數名詞,反之亦然;陽性名詞包括陰性名詞。

  • 發布日期:097-03-30
  • 更新日期: 114-05-06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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