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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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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142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143
臺日專利審查合作態勢進一步強化,臺日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2項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等2項合作簽署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提供申請人更有效率、更便捷的審查服務。臺日自101年5月締結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進階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截至108年9月止,臺日PPH試行計畫之申請案件數計3,426件,相較於我國與其他5個國家的PPH計畫,排居首位;另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為1.21個月,平均審結期間為3.77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鑒於臺日PPH試行計畫之實施成效優異,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合意在試行計畫屆期後,自109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臺日申請人穩定、便捷的PPH服務。另外,臺日於102年簽署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適用範圍為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實施以來,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為擴大服務對象,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決定將設計專利納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適用範圍,可為設計專利申請人節省紙本遞送的勞費時間、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且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機制將更為完整。目前雙方積極進行系統開發及測試,預計可於2021年4月正式提供本項服務。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7)年以14,169件奪冠,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更分別以12,871件及1,224件排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透過這2項臺日合作計畫,智慧局期盼為我國相關產業開拓更深廣的國際發展空間,並有更多申請人能因此受惠。144
2019年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第2屆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於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本局舉行,由印度智慧局派遣2位審查官(Assistant Controller)來臺,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交流,並進行案例研討。本次交流議題,雙方首先分享兩局編制、專利法、專利制度與審查實務、專利再審查與舉發審查及行政救濟制度,接續就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實施與軟體相關發明等專利申請案,對於先前技術之檢索、請求項範圍、說明書規格、補正文件、快速審查之適用及專利適格性等深入探討;此外,本局陪同參訪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及IC設計科技公司,有助印度審查官瞭解工研院輔導我產業商業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我國IC設計產業之發展概況。2018年我國首次派遣專利審查官赴印度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進行初步交流,本年度在去年交流成果的基礎上,針對雙方行政爭訟法制與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科學之技術領域審查實務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兩局有興趣的具體案例交換意見,交流圓滿成功,雙方期待下一次的交流。145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46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4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14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148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49
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專利一組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首頁>專利>國際專利分類>合作專利分類),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150
取消第2場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09月11日舉辦之第1場次公聽會討論完畢,故原訂108年09月16日舉辦之第2場次取消。151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15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153
「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涉專利審查基準修訂」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02日(星期一)下午02時整、108年09月09日(星期一)上午09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吳韶淳專利審查官(02)23767688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二)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及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說明表(附件2)(三)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劃線版(附件3)(四)第二篇第九章更正-清稿版(附件4)(五)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劃線版(附件5)(六)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清稿版(附件6)(七)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劃線版(附件7)(八)第四篇第二章更正-清稿版(附件8)(九)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劃線版(附件9)(十)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清稿版(附件10)三、聯絡人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154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9年8月9日利其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19年8月9日利奇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而申請恢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155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108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本局18樓大禮堂 主持人:洪局長淑敏 聯絡人及電話:李東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02)23767629 備註: 一、 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 二、 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 (一)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 (二)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畫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2) (三)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3)。 三、 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156
本局已彙整「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外界提問及處理情形,歡迎各界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已於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在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辦理完畢,共計453人參加。5場次外界對本次專題內容及業務意見之提問計64則,本局已將回應意見彙整於「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歡迎各界參考。 - 157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從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一路巡迴到臺北。本次座談會之4項專題簡報:(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電子檔已公布於本局局網,歡迎各界參考運用。各界對本次專題報告內容及本局業務意見之提問,除於會場口頭回應說明外,皆會逐一記錄,並將儘速於本局局網公布回應說明。 - 158
「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議題之相關新措施之公告資訊
專利一組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說明: 一、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基於國際協議書目資料之識別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簡稱INID)之規範,其並未就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記載數量為限制規定,且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美國、日本原則上亦不先就優先權認可與否進行實質判斷,而係將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目前我國發明專利亦採相同作法。是以,有關我國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將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之申請日或相關資料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刊載於專利公報上。 二、若申請人有同時主張多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者,亦同上述原則,將所主張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惟其並不代表設計專利得認可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之主張,優先權內容與申請案間是否有違「相同設計」之規定,待有發現申請日至優先權日間之先前技藝,再為實質認定。 三、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 四、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3767237專利一組三科 葉哲維科長。 159
「我國再生醫學產業及國際主要國家專利審查實務之研究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再生醫學為近年國際醫療發展的主流趨勢之一,藉由再生醫學科技,能修復受損細胞、組織與器官,亦能以模式探討致病機制並進行新藥開發。為瞭解我國與國際再生醫學相關專利申請趨勢以及專利法規差異,本局以再生醫學專利案件為研究對象,就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審查實務兩大面向進行探討。 首先,藉由公開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將再生醫學分為幹細胞相關、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組織工程四大類來進行探討,以瞭解相關產業發展趨勢及技術研究狀況。國際專利統計係使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檢索2000年至2017年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包括各國逐年申請量、前十大專利權/申請人、Derwent手工代碼分析等;國內專利統計除進行趨勢件數分析之外,亦針對再生醫學之核心技術即幹細胞相關領域,進一步分析幹細胞本身、基礎技術、應用、涉組織工程之應用等方向之申請趨勢。 本研究另將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再生醫學領域之專利相關法規、審查基準、重要判決及實務案例,進行整理及分析探討,並對我國申請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提出建議,以供各界進行專利布局或申請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160
「太陽光電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我國四面環海,能源98%仰賴進口,惟電力無法跨國支援,為了因應環境惡化與能源短缺,提升能源自主及多元化至為重要,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目標在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而其中占比最高為太陽能發電。 為瞭解太陽光電產業相關技術發展概況,本局利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搭配本局國內外專利資料庫全域檢索系統,蒐集2007年至2017年間全球相關公開專利,主要就太陽光電七大技術類型(矽晶圓、矽薄膜、無機化合物、有機、染料敏化、量子點、鈣鈦礦)進行整體比較分析,以瞭解各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布局及趨勢,期望提供我國政府及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