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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法律上訴委員會決議:AI不得作為專利申請案發明人

歐洲專利局(EPO)法律上訴委員會(Legal Board of Appeal)於2022年7月5日發布J8/20案的決議理由書。2021年12月21日公開聽證程序終結,EPO法律上訴委員會即宣布該會決議駁回本案的上訴,維持EPO收件組(Receiving Section)拒絕EP18275163專利申請案的決議。在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書上,申請人將人工智慧系統DABUS指定為發明人。EPO法律上訴委員會也駁回同案的備位請求(auxiliary request),根據此項備位請求的聲明,系爭申請案中沒有任何人可被鑑別為發明人,就只有一位自然人被指「擁有歐洲專利的權利,憑藉的身分是人工智慧系統DABUS的所有者及創造者。」

聽證程序結束之後,系爭案件申請人收到發文日期標示為2022年1月31日的通知信函,得知該案由於申請者未付費而被視作已撤回。該申請人據此遞件請求繼續處理(request for further processing),EPO審查部門2022年4月6日同意此項請求,因此,EPO法律上訴委員會公開發布本案決議書。

背景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第81條規定,專利申請須指定發明人。另按照EPC第60條第1項規定,歐洲專利之權利屬於專利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

J8/20案的問題是關於歐洲專利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是否能夠指定不具法律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的人工智慧機器為發明人。該案申請人指定人工智慧系統DABUS為發明人,向EPO在內數個不同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主張申請案中的發明是由DABUS自主創作。

依EPC第8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發明人(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是提出專利申請時必須履行的形式要件。此項形式要件會在申請案件進入實質審查之前,進行獨立審查,續行申請案標的是否符合可專利性要件(requirements of patentability)之審查時,不會將此形式要件納入考量。

關鍵考量

2021年12月21日公開聽證程序結束,EPO法律上訴委員會駁回系爭案件的上訴,並口頭說明下列決議原因:

  1. 依據EPC規定,發明人必須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基於此項理由,駁回本案主要請求(main request)。
  2. 關於本案備位請求,依EPC第81條規定,應聲明歐洲專利的權利來源,且必須符合EPC第60條第1項規定。
  3. EPO有權限評判申請人依EPC第81條規定所作之聲明,對其所述的情況是否符合EPC第60條第1項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11-08-19
  • 更新日期 : 111-08-2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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