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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

申請評定與異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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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定制度與商標異議制度規範意旨固有重疊之處,但二者申請要件及法定程序仍有所差別,如申請人資格、程序、期限等(詳如下表),利害關係人得依個別情形選擇適用:

項別 異議 評定
申請人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
申請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 原則上註冊公告日後 5 年內,例外不受限制
事由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第30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3 項規定之情形者 同左
審查人員 商標審查人員 1 人 3 人以上評定委員
審查方式 獨任制 合議制
法律效果 異議成立,撤銷註冊 評定成立,撤銷註冊。但評決時,該不得註冊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申請分割商標權/減縮指定商品或服務 處分前 同左
一事不再理 異議確定後 經處分後
  • 發布日期:114-04-2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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