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商品化:讓與協議

歐洲IP服務臺(European IP Helpdesk)於2023年2月6日發布一份「智慧財產商品化:讓與協議」概要說明書,聚焦於智慧財產(IP)權讓與的概念。
讓與對許多商業情境是有利的,舉例而言,當一家企業就其創新科技已無法採用其他手段進行商品化,或是傾向取得一次性給付,則讓與可能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意味著當事人無須考量智慧財產權後續的維護和實施。此外,讓與對於共同研究也十分有益,例如將智慧財產權由其中一位共同研究夥伴手中,移轉給另一個組織。因此,瞭解「何謂智慧財產讓與」至關重要,因為它是開發智慧財產的有效途徑。本概要說明書讓公眾一覽讓與協議的主要條款,並提供一張檢核表,藉此提醒協商讓與協議過程須留意的幾個重要步驟。
讓與是智慧財產商品化(例如將智慧財產帶入市場以利進一步開發)的其中一個方法。智慧財產商品化有不同的形式,最常見的三種類型為:讓與(Assignment)、授權與特許經營(Licensing and franchising)、合資協議與衍生企業(Joint venture and spin-off)。
智慧財產開發要取得財務上成功,除了要選擇適合的商品化型態,也取決於企業的商業目標、智慧財產形式及可支配的經濟資源。
再者,風險也須納入考量。儘管風險的本質取決於商品化的類型,辨識、評估與管理風險將提供企業更多安全保障。商品化活動的智慧財產風險可能會與產品及服務的本質、保密、法律和財務事項,以及商業聲譽有關。
風險評估是針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例如所有權爭議、第三方侵權等)以及相關後果(例如無關、中度或高度影響)進行衡量。根據評估結果,組織便能就採取何種風險管理行動進行適當決策(例如投保合適的保險、檢視合約裡的相關條款等)。
本概要說明書並無法涵蓋全面的資訊,如欲瞭解何種商品化途徑最適合組織,以及解決合約之複雜法律議題,建議尋求專業管道協助。
一、瞭解讓與協議
智慧財產權讓與指的是將一項智慧財產權,諸如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的所有權,從一方(讓與人)移轉到另一方(受讓人),並由受讓人成為該智慧財產權的新所有權人。智慧財產權讓與移轉了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一如有形資產的買賣契約。
二、易與讓與混淆之概念
智慧財產讓與不應與其他法律工具,例如授權協議、契約權利與義務的讓與混為一談。
(一)授權協議
授權協議是智慧財產持有者(授權人)透過契約,允許另一方(被授權人)在契約條款規定範圍內使用其智慧財產。若在無授權協議的情形下使用他人智慧財產,則可能構成侵權。舉例來說,當您購買軟體時,便取得軟體授權;或是透過商標授權,允許製造商在產品上印刷公司Logo。因此,授權協議並無涉及所有權的移轉,智慧財產所有權仍由授權人所持有。讓與則包含所有權的移轉。
(二)契約權利與義務的讓與
在承攬契約和授權協議中,通常能找到與權利、義務之讓與有關的條款。
於此情形,讓與指透過契約就權利與義務進行移轉,而非就特定智慧財產資產的所有權移轉。
(三)勞動契約內揭露發明之義務
對於許多研究者和受雇人來說,執行業務過程所創造的發明,必須向其雇主揭露。此項義務可能會被納入勞動契約或研究者(或受雇人)與其雇主所締結的其他協議內。部分雇主例如大學甚至會提供研究者範本,以協助他們揭露發明。揭露發明的義務僅為幫助雇主和其智慧財產代理人保護該發明,並非智慧財產讓與,儘管實務上此項義務通常會伴隨權利的讓與。
三、瞭解智慧財產讓與的好處與風險
智慧財產權商品化,多半是在授權以及讓與之間進行取捨,因為對一個組織來說,利用自身所擁有的資源進行商品化不一定可行,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
在這樣的情形下,企業必須評估每一種商品化途徑的利弊。下表為讓與與授權的優點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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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 |
授權 |
優點 |
1. 快速取得現金流報酬:讓與的付款通常是「一次性給付」,與授權協議不同。 2. 讓與人無須就智慧財產權進行後續管理,包括延展註冊或監督侵權。 |
1. 在授權協議下進行開發,能使智慧財產持有者持續利用其智慧財產(例如獨家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2. 授權人能持續掌控其智慧財產。 3. 授權人能進入那些他們無相關經驗或無法進入的新市場。 |
風險 |
1. 失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權。一旦讓與實施,讓與人的使用可能構成侵權,除非協議中已指明可進行特定使用。 2. 在沒有資深專業員工,或讓與人尚未建立商業網絡的情形下,本途徑較無吸引力。 |
1. 授權協議多半能建立長期的商業夥伴關係,可能產生所有權人取得較低權利金的風險,例如一項新技術進入市場的時候。 2. 被授權人可能轉變為競爭者。 3. 在授權協議裡,權利金是常見的付款型態,但也替未來收入增添不確定性。 |
四、讓與協議的主要名詞
(一)考量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s,簡稱NDA)是以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契約,規定一方(揭露方)必須私下向另一方(接收方)揭露資訊。
通常在協商讓與協議時,當事人會先簽署一份NDA,用以保證在協商過程所分享的任何機密資訊不會被揭露,或是用於協商以外的目的。再者,此一協議將確立協議將被保密,藉此避免該協議協商過程相關資訊洩漏給競爭者。NDA對讓與人來說意義重大,因為受讓人在盡職調查活動和協商過程中,很可能需要取得機密資訊,即便最終雙方並未達成讓與協議。
(二)進行IP盡職調查
IP盡職調查旨在就被讓與的IP,儘可能蒐集很多資訊。這不僅對於分析交易中所潛藏的風險十分重要,也能協助當事人決定是否進一步簽訂讓與協議。盡職調查稽核通常會由法律、財務與科技專家等各類IP專家所組成的多專業團隊執行。
以下舉幾個在IP盡職調查過程中,建議採取的措施:
a)針對每個被讓與的IP權,驗證其所有權。如今經濟以合作研究、委外利用以及與合作者展開持續合作為主,IP所有權可能被置於風險中,且不得忽視。因此,在簽署讓與協議、勞動契約、顧問與外包協議之前,就IP權進行驗證是必要的。
b)對IP的有效性進行徹底分析。在讓與一件已註冊IP權的時候,瞭解註冊狀態、歷史紀錄以及IP涵蓋範圍等至關重要。這可以透過一些免費IP資料庫進行確認,例如用於專利的Espacenet、商標的TMview。
c)針對讓與IP的使用進行風險評估,亦即「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受讓人被授權取得IP所有權並不意味著讓與的IP可以在不侵權的前提下,在商業上進行使用。因此,有必要進行此類評估,以保證受讓人在之後不會發生商業上倒閉。
d)至於其他類型的交易,當進入讓與協議協商階段,必須界定所討論IP的價格。雖然無形資產的價值不像有形資產容易判斷,但仍可透過部分方法得以進行鑑價。
e)有關讓與特殊IP資產的法律要件也應加以確認,以確保無遺漏任一重要步驟。
五、如何建立讓與
(一)形式
在許多國家,讓與必須由各方當事人(例如讓與人和受讓人)做成書面協議並簽署,否則協議無效或無拘束力。針對各類型的IP權,必須逐一檢視這些法律要件。舉例而言,部分國家法律會要求商標讓與須以書面為之,但著作權讓與則不用。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為了法律明確性,實務上會建議做成書面的讓與協議。
(二)付款
一般來說,讓與多半是透過一次性給付,亦即只需匯款一次。不過,當事人也可能同意透過權利金支付的方式為之。
(三)智慧財產識別
讓與的一項重要條款指出,讓與的智慧財產權必須能被清楚識別。協議中須明列申請號或註冊號碼。
(四)保證
不論當事人的盡職調查活動多麼嚴謹,多數受讓人會要求讓與人提供保證。這代表利用合約對具體事實進行確保。違反保證事項通常會導致損害。因此,受讓人傾向於在讓與協議中明確納入保證條款。然而,保證不應取代讓與之前所進行的盡職調查。讓與協議中可被納入的保證事項舉例如下:
a)讓與人保證有關被讓與智慧財產的所有權;
b)讓與人保證對第三方侵權不知情
這些保證事項依協議雙方的協商情形而定。然而,須謹記雙方簽訂協議時,應注意可能的風險,也須評估自身是否可承擔。
(五)適用法律
為了處理和澄清當事人潛在衝突的情境,建立詮釋合約的準據法(例如西班牙法律),以及有力的法庭以解決糾紛(例如西班牙法院)極其重要。法院審理程序的替代途徑,諸如調解與仲裁,也須一併考慮。
(六)向智慧財產局為讓與登記
許多智慧財產局要求讓與須登記在案。未進行讓與登記可能對受讓人產生負面影響。在部分國家,如果受讓人並未註冊新的所有權,而讓與人後續又與第三方簽訂讓與協議,則第一受讓人將失去受讓的IP權。以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簡稱EUTM)的讓與為例,該等讓與僅在進行讓與登記後(或者EUTM申請案已在公開檔案中有所紀錄),才能有效對抗第三方。因此,確認是否須進行讓與登記是有必要的,若該國法律規定須登記,則及時針對所有權變更進行登記很重要。
由於相關文件必須向各國當局遞交,也須踐行部分行政程序,因此,讓與協議通常包含讓與人對執行上述文件的承諾,或其同意採取必要行動以使受讓人能自讓與協議中受益。
檢核表
- 考量簽署NDA。
- 受讓人應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可利用IP資料庫進行檢索,以驗證讓與人是否持有所讓與專利、商標或註冊設計的所有權。不過,實務上建議諮詢IP專家意見。
- 讓與人在讓與IP前必須進行分析,尤其是確認所有權。
- 讓與人應就國家法律有關讓與IP的規定進行研究,以掌握讓與所需符合的必要條件。
- 針對風險中的IP權進行估價,藉此達成讓與的公平付款。
- 清楚定義協議中被移轉的IP權。
- 別冒不必要的風險:採用書面協議並請法律專家協助檢視。
- 如有必要,請向智慧財產局進行讓與登記。
附件及相關連結
智慧財產商品化:讓與協議
- 發布日期 : 112-04-11
- 更新日期 : 113-06-21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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