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爭訟和侵權民事訴訟中請求項用語之解釋方法論
實務上依現行專利法第58 條第4 項之規定,對於何時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需要,並應或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有不同之理解。本文認為,法院於民事訴訟侵權認定或於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認定時,「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應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民事法院就專利侵權爭點而言,應採客觀合理解釋原則,於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時,是否適用禁止讀入原則,應依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例與請求項間之對應關係而定。民事法院於解釋請求項之用語時,有可能限縮其文義範圍(基於申請歷史排除聲明、不適用禁止讀入原則、專利有效推定原則),以兼顧對專利權人的適當保護以及維持法律安定性以保護第三人。
對之,行政法院就專利有效性爭點而言,應採最寬廣合理解釋原則,於審酌說明書和圖式(及通常知識)時,適用禁止讀入原則,即以該用語的通常意義來解釋而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且該等通常意義不能超出申請專利之發明之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可能瞭解的範圍,而且解釋後請求項之用語符合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行政法院審理專利有效性爭點,於解釋請求項之用語時,甚少限縮其文義範圍(除非基於先前技術禁反言),此時係他人挑戰系爭專利有效性,尚無維持法律安定性以保護第三人(免於侵權)之必要。
- 發布日期 : 114-06-02
- 更新日期 : 114-06-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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