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於專利法第32條明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並聲明者,審查人員於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日消滅,由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以完善專利技術保護,同時維護商業授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安定性。
本文基於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自修法後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值此期間專利審查時程之逐年縮短,故將透過:一、申請案量逐年變化;二、申請人國別與產業分布;三、技術領域等申請案趨勢;以及四、案件審查歷程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一案兩請與審查時程之互動關係。
作者 : 侯建志、林桂忠、施宜佑、李宥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發布日期 : 111-05-02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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