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判斷
關於申請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即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否則無法取得設計專利,並且可能構成舉發事由。
然而,對於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應揭露至何等程度始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我國在申請實務上與其他國家(例如美、日)具有部分差異,造成國外設計專利申請案在我國申請設計專利時的困擾。本文針對申請設計專利所送圖式是否視圖不足及應提交的視圖,就我國及國外設計專利之審查基準及案例,討論關於「說明書及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規定。
作者 : 劉信邦
專利一組專利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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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3-09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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