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額應思考的面向
我國民事之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則是損害無法回復原狀時之替代補償方式;「智慧財產權」為財產權的一種,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亦係循上述民事損害填補原則,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智慧財產權基於無體財產權之特性常發生權利人舉證困難,導致判賠金額較低、甚至無法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例,因此國際上有輔以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制度,加強權利人之保護,然法定賠償制度並非「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定之強制性制度,各國智慧財產權法適用法定賠償額規定有所差異,本文將從各國法定賠償制度出發,探討實證上之運用及問題。
作者 : 何燦成、陳信儒、魏紫冠
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秘書,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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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3-06-0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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