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是為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和社會公益間能取得平衡,在特定條件限制下,讓使用者可以不用事先取得授權,例如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或做為報導、評論、教學等正當目的之引用,或非營利活動中之利用等等,各項合理使用情形規定,可以參考【
認識著作權-合理使用篇】。
發現自己的著作被抄襲、重製該怎麼辦?
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告發(檢舉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016597),並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採取民事途徑,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或依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提出刑事告訴,對侵害重製權的行為,論罪科刑。當然在採取上述民、刑事救濟途徑之前,您也可以與侵權人協談,由雙方協議和解。
但是侵害著作權(除以盜版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外),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須由權利人自己提出告訴,或檢調機關受理告發後、經權利人確認提告,檢調機關才能進行訴追。
在網路上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侵害時,應如何蒐證才能確保作為日後訴訟時的有效證據?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害,侵害人隨時可以移除或修改網頁,即使權利人有下載侵害者的網頁,但是侵害者也不一定會承認,所以可直接向地檢署、警察機關、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等提出告訴。若擔心警察單位搜證期間較長,被告會移除網頁,也可以先自己下載存取被告的網頁,或是找民間公證人公證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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