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應如何研擬,才能符合法規規定呢?公司應在何時與員工簽訂呢?
- 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否則,競業禁止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須遵循以下規定,如有違反,則約定無效: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員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員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 關於「合理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員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
-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員工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
- 補償金額與員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事項。
- 目前司法判決實務上常見,競業禁止約定未約定給予員工合理補償金,而導致約定無效,例如小明原為半導體公司工程師,公司與小明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起2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卻未約定給予合理補償,違反上述勞基法規,而被法院認定其約定無效。
- 由於競業禁止條款須約定給予員工合理補償,公司可評估是否有需要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如經評估,認有約定競業禁止之需要,可於員工離職將轉換工作時,請員工簽競業禁止約定。
- 發布日期 : 111-06-17
- 更新日期 : 111-11-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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