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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到客戶委託設計製造產品,過程中涉及到相關營業秘密,應歸屬於公司或客戶呢?如雙方訂約約定其歸屬時,應概括規定於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或單獨另訂於營業秘密歸屬條款呢?

  1. 公司接獲客戶委託設計製造產品,如由客戶提供技術給公司製造產品,過程中未涉及技術改良,該技術自歸屬客戶所有。
  2. 如客戶下的訂購單僅提出產品規格樣式等需求,委託公司自行研發製造產品,或客戶僅提供部分技術,需結合公司在研發產品過程中作技術改良,而產出研發成果,該公司自行研發或改良的技術應歸屬客戶或公司,應在雙方契約明定;如果契約未約定,則依個案雙方合作之關係,回歸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規定,出資聘請他人研發產品,其研發創作成果之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等,歸屬於受聘人所有。
  3. 至於公司與客戶雙方擬定合作契約時,針對相關營業秘密的歸屬,應採取概括於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中予以規範,或單獨另訂於營業秘密歸屬條款之方式,可視各合作案之實際需求或客戶要求決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6-17
  • 更新日期 : 111-11-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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