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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為執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第7點之商標協處機制,並提高執行成效,本局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公告「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要點」。該要點內容均屬程序事項,爰將名稱修正為「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以下稱本處理程序)。

中國大陸商標法於103年5月1日修正施行,本處理程序援引中國大陸商標法條文之條次及用語,部分已作修正,例如「異議復審案」、「爭議案」等用語已分別修正為「不予註冊決定之復審案」、「無效宣告案」等,爰配合修正;為強化我國廠商在中國大陸商標權益之保護,實務上,通報協處之要件除我國廠商遭遇不合理對待或陸方處理違反中國大陸法令、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等情形外,若有其他需要協助事項,且為兩岸協處機制得以協助者,皆予受理,增列概括規定,「其他需要協助事項」。

因應107年大陸地區改制,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整併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整合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並配合大陸地區108年4月23日商標法之修正施行,修正通報機關名稱及法規條次。

受理兩岸商標協處案件請洽:
劉商標高級審查官
洽詢電話:02-2376750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與中國大陸商標業務有關之法令,請參考「中國大陸商標相關法令」頁面。

  • 發布日期 : 104-03-12
  • 更新日期 : 111-12-0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瀏覽人次 : 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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