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布局權之授權實施或設定質權之登記申請
一、申請辦法
電路布局權人得以其電路布局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電路布局權之授權或設定質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附具契約或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登記。
二、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一份。
- (二)授權或設質契約書或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 (三)申請規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 (四)代理人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 (五)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本局認有必要時,始通知被授權人或質權人檢附)。
- (六)申請設質者,應附具原發之電路布局登記證書。
三、申請手續
- (一)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備妥前項應備文件,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台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 (二)申請書與契約書應由當事人雙方連署。
- (三)設定質權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質權權利範圍。
- 2.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 3.電路布局權號數。
- 4.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 5.積體電路分類。
- 6.質權人及出質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7.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8.登記原因。如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或賠償數額之約定者,依其約定。
-
(四)授權申請書應載明授權範圍、地域及期間。
四、注意事項
- (一) 授權人之印章、代理人、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或地址應與本局卷存者相同,如有不同時,應同時繳納規費新臺幣壹仟元整申請變更登記。
- (二) 代表人如同時代表公司與自己為授權或設質行為,或授權人、出質人及被授權人、質權人雙方之代表人為同一人時,須由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或全體不執行業務股東(有限公司)連署,並附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 (三) 被授權人或質權人有二人以上時,須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
- (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
- (五) 電路布局權設定質權後,質權有變更或消滅,仍應由當事人雙方連署,附具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登記。
- (六) 電路布局權人以外之人得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附規費新臺幣參仟元整、申請書及詳細之實施計畫書,向本局申請特許實施電路布局權。
- (七) 以電路布局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利用該電路布局。
- (八) 電路布局權為共有時,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
- (九) 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未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不得以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
- 發布日期 : 97-03-27
- 更新日期 : 113-09-27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瀏覽人次 :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