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
一、申請辦法
凡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創作而無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電路布局登記。
二、應備文件
- (一) 申請書一份(須以本局公告使用之表格繕寫)。
- (二) 說明書一式二份(須以本局公告使用之表格繕寫)。
- (三) 圖式或照片一式二份。
- (四) 成品四顆(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積體電路有成品者,應予檢附)。
- (五) 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創作人者,應予檢附;該文件得以傳真本先行提出,並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與傳真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
- (六) 委任書(委任代理人者,應予檢附)。
- (七) 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附)。
- (八) 圖式或照片及成品如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 (九) 以上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文本。
- (十)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臺幣貳仟元整,並應一併繳納登記費每件新臺幣陸仟元整,共計捌仟元整。
- (十一)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以規費及(一)至(五)之文件齊備日為申請日,如欠缺上列文件之一者,本局將予以收件後通知補正,並以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三、申請手續
- (一)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由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填妥前項應備文件,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台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 (二) 申請書、說明書等應依本局所訂之格式繕製,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電路布局名稱。
- 2.積體電路分類及簡單說明。
- 3.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4.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5.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說明摘要。
- (三) 圖式或照片,指下列各款:
- 1.利用繪圖機製作有關申請之電路布局之圖式或其複製品者。
- 2.利用有關申請之電路布局為製造積體電路之光罩之照片,或記載光罩之形狀之圖式。
- 3.利用有關電路布局製造之積體電路之表面及表現在內部形成之各層之照片。
- (四) 前項圖式或照片,除應以國家標準A4號(210×297公釐)紙或折疊成國家標準A4號(210×297公釐)紙格式製作一式二份,並須以大於實際電路布局二十倍之比例記載或表現該電路布局外,且應足以辨識。
- 發布日期 : 97-03-27
- 更新日期 : 113-09-27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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