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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

一、申請辦法

  凡對於已登記之電路布局權,利害關係人認為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證據向本局提起撤銷之申請。

 

二、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
  • (二)理由及證據一式三份(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並附複製本三份;書證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本)。
  • (三)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 (四)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 (五)申請規費(每件新臺幣玖仟元整)。

 

三、申請手續

  • (一)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備妥前項應備文件,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台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 (二) 撤銷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電路布局權號數。
    • 2.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 3.電路布局權人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4.申請人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 5.理由及證據。
    • 6.申請之年、月、日。
  • (三) 撤銷申請人二位以上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以利文件送達,如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

  • 發布日期 : 97-03-27
  • 更新日期 : 107-01-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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