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布局權讓與登記之申請
一、申請辦法
電路布局權人得以其電路布局權讓與他人,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二、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一份。
- (二)讓與契約書或證明文件正本一份或經驗證、認證或公證之讓與契約書影本一份。
- (三)申請規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 (四)代理人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 (五)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始通知受讓人檢附)。
- (六)原發之電路布局登記證書。
三、申請手續
- (一) 由讓與人、受讓人或其代理人備妥前項應備文件,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台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 (二) 電路布局權讓與契約書應由當事人雙方連署。
四、注意事項
- (一) 讓與人之印章、代理人、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或地址應與本局卷存者相同,如有不同時,應同時繳納規費新臺幣壹仟元整申請變更登記。
- (二) 代表人如同時代表公司與自己為讓與行為,或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之代表人為同一人時,須由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或全體不執行業務股東(有限公司)連署,並附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 (三) 受讓人有二人以上時,須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
- (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
- (五) 電路布局權為共有時,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他人。
- (六) 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未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發布日期 : 97-03-27
- 更新日期 : 113-09-27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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