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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二七六五○號令

 

法條 

第一條

內容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第二條

內容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法條 

第三條 

內容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法條 

第四條 

內容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政機關辦理。

 

法條 

第五條 

內容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 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法條 

第六條 

內容

主管機關就前條文件書面審查無誤後,應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法條 

第七條 

內容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法條 

第八條 

內容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法條 

第九條 

內容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 換發申請書。

二、 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 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 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法條 

第十條 

內容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 換發申請書。

二、 原申請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 變更後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四、 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法條 

第十一條 

內容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領取製造許可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證明文件。

 

法條 

第十二條 

內容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報。

一、 申報書。

二、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證明文件。

 

法條 

第十三條 

內容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第十四條 

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網頁更新日期:2005/9/26 下午 10:27:00

 

  • 發布日期 : 106-11-30
  • 更新日期 : 108-09-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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