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二七六五○號令
法條 |
第一條 |
內容 |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法條 |
第二條 |
內容 |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
法條 |
第三條 |
內容 |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
法條 |
第四條 |
內容 |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政機關辦理。 |
法條 |
第五條 |
內容 |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 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
法條 |
第六條 |
內容 |
主管機關就前條文件書面審查無誤後,應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
法條 |
第七條 |
內容 |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
法條 |
第八條 |
內容 |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
法條 |
第九條 |
內容 |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 換發申請書。 二、 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 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 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
法條 |
第十條 |
內容 |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 換發申請書。 二、 原申請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 變更後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四、 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
法條 |
第十一條 |
內容 |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領取製造許可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證明文件。 |
法條 |
第十二條 |
內容 |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報。 一、 申報書。 二、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團體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證明文件。 |
法條 |
第十三條 |
內容 |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法條 |
第十四條 |
內容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網頁更新日期:2005/9/26 下午 10:27:00
- 發布日期 : 106-11-30
- 更新日期 : 108-09-02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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