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

 

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授智字第0九一二00三00六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經授智字第0九一二00三0一七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智字第0九五0二六一六六八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經智字第0九九0四六0六三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點


一、為利協調聯繫相關單位執行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相關單位執行本條例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業局:光碟製造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智慧財產局: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三)國際貿易局: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標準檢驗局:來源識別碼壓印標示之檢查。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各關稅局:邊境查核。


三、工業局受理光碟製造許可申請案,如申請人有一併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者,應於核發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時,主動將該申請案連同相關資料函送智慧財產局合併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四、智慧財產局受理來源識別碼申請案,如申請人未檢具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時,應主動將該申請案連同相關資料函送工業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五、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光碟查核作業,得設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以下簡稱光碟小組),綜理查核之執行、協調、建檔及其他執行本條例之相關事宜。
光碟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綜理本小組任務之推動;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及負責實際推動業務之執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指派之,小組成員由本部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標準檢驗局派員組成,並得視需要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前項各組成單位以合署辦公方式執行查核相關作業;本部相關單位亦得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作業。


六、各相關單位處理有關本條例所規定之事項,應副知光碟小組,必要時,並抄送其他相關單位錄案建檔。


七、光碟小組查核地點包括合法或非法製造光碟、母版之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


八、光碟小組查核方式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但對於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查處。


九、光碟小組於執行查核作業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核公文。
前項查核公文,由光碟小組簽報核發;各權責單位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作業,則由該單位簽報核發,並副知光碟小組。
第一項查核公文格式,如附件一。


十、光碟小組查核重點:
(一)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部分:
1、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及所記載事項。
2、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之揭示處所。
3、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文件。
(二)來源識別碼部分:
1、預錄式光碟之模具碼文件。
2、預錄式光碟之母版碼文件。
(三)光碟內容查核部分:
1、預錄式光碟之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含授權人名稱、授權日期、內容)。
2、預錄式光碟內容之資料。
3、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
(四)製造機具輸出入部分:
1、製造機具輸出、輸入申報備查文件。
2、機具廠牌及序號。
3、機具增加或減少原因及日期。
(五)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之標示部分:
預錄式光碟及其母版之來源識別碼壓印標示。

 
十一、光碟小組於執行查核作業時,應依職權周詳查核,妥慎認定事實,詳實記載於查核紀錄表中,如有違規之事項,並應詳列違規事實及必要之佐證資料,依法開具處分書。
前項查核紀錄表及處分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十二、光碟小組各權責單位應指定聯絡人員,並提供聯絡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

 
十三、為加強聯繫,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光碟小組會議,決議有關查核之執行事項,本部各相關單位應依決議事項確實執行。


十四、光碟小組前往未辦理製造許可或申報之光碟製造場所或曾有規避、妨礙、拒絕查核之光碟製造場所時,得以書面附具理由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之。但有緊急情形,未及以書面附具理由請求時,得按事件性質之不同,以傳真、電話、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法定之傳遞方式為之,並應自該為請求之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十五、光碟小組於執行查核時,遇有抗拒而顯難達成目的時,得出示查核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即時協助,並應自該為請求之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十六、檢警調單位查緝非法光碟製造場所時,光碟小組得派員隨同查核。


十七、光碟小組於執行光碟查核作業如遇規避、妨礙或拒絕時,除以紀錄方式為之外,得以現場錄影或拍照或其他方式採證之。
前項查核作業如遇無故拖延,應先以勸導方式作業,經勸導無效時,應詳實記錄拖延事實。


十八、光碟小組應保存完整之相關查核紀錄並予保密,且應適時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如係各權責單位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應於查核後七日內將查核紀錄表傳真光碟小組彙整。


十九、邊境查核光碟製造機具之範圍,包括輸出入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機具,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
前項之執行程序為海關依出進口人檢附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予以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時,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通關,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副知光碟小組及關稅總局)。退運退關時,海關亦應通知。


二十、邊境查核光碟之範圍,包括以製造機具產製之預錄式光碟及以燒錄機重製之光碟,預錄式光碟之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但復運出口之光碟,不在此限。
出口人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經海關查獲未壓印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處分書影本函送光碟小組依光碟管理條例處理(副知關稅總局、智慧財產局及國際貿易局)。惟鑒於進口母版有無來源識別碼並無強制規範,預錄式光碟若以進口母版壓製,可能並無母版碼,出口人於申報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 IFPI) 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經海關查明出口預錄式光碟未申報來源識別碼或申報不實者,應移請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辦理(副知關稅總局、智慧財產局及光碟小組)。
前二項之執行程序如下:
(一)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已錄製著作內容之光碟,經海關查獲者,貨物暫不放行,並取樣送智慧財產局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其係以製造機具所產製或以燒錄機重製。智慧財產局收到海關函文及貨樣時,應於文到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將認定結果以書面傳真通知海關(應先以電話回復),並副知國際貿易局及關稅總局。海關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製造機具產製者,海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由光碟小組、智慧財產局依有關規定處理。
2.以燒錄機重製者:
(1)智慧財產局若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且海關經查其有虛報貨名情事者,則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若無虛報貨名情事者,經海關通知著作權人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保全措施,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申請查扣,著作權人屆期未辦理者,海關准予放行。
(2)智慧財產局若無法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海關得憑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准予放行。事後智慧財產局應繼續查證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情事,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海關。
(二)輸出非屬邊境查核光碟範圍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操作說明及驅動程式等之光碟片,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 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三)海關接獲密報或發現可疑光碟出口案件,或雖經海關查驗已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但涉嫌虛偽標示者,海關應檢樣送智慧財產局協助認定(副知光碟小組、關稅總局),因飛機班次、船期所限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完成認定時,海關得依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 事後,先予放行。智慧財產局認定結果,應通知海關(副知關稅總局)及國際貿易局。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

 

  • 發布日期 : 106-11-30
  • 更新日期 : 108-09-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250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