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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閱覽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智慧財產局智服字第0991700116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智慧財產局智服字第10817001672號令修正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使用者公平利用本處之資源及設備,並維護良好閱
       覽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二、閱覽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處提供電腦檢索服務,供使用者查詢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專業網站、圖書館及資料庫,使用者應遵守智
         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須自負法律責任。
   (二)使用者利用本處公用電腦時,禁止以下行為:
        1.連接BBS站、線上聊天室、讀寫電子郵件、色情、遊戲、賭博或與智慧財產業務無關之網站。
        2.使用外接式資料儲存媒體(例如:隨身碟及光碟片等)存取資料。
        3.載入、拷貝私人及非法軟體。
        4.更動電腦內部程式的設定。
        5.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
        6.自行拆裝電腦與修復。
        7.久佔電腦,影響第三人使用權益。
   (三)本處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出版品或當日報紙,請一次取一件;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請勿攜出。如欲購買出版品或索取免費贈閱出版品及宣導資料,請洽櫃台人員辦理。
   (四)本處提供影印設備,供使用者自行複印資料,並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
         費用,請使用者尊重他人之著作權,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團體參觀者,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機關或團體未經申請或雖經同意參觀者,於服務處內進行廣告宣
         傳、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或服務活動者,本處人員得予以制止。
   (六)服務處內僅可提供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緊急充電使用,其他私人電器用品皆不提供電力使用。
   (七)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服務處內,以維護安全及秩序,避免驚嚇或傷害第三人。
   (八)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背包及手提袋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服務處不負賠償之責。
   (九)欲在服務處內攝影或錄音,需先經本處人員同意始得為之。
   (十)進入服務處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白開水除
         外)、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以及其他影響安靜及秩序之行為;並請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
         改為靜音。
   (十一)遇緊急事件時,請依本處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三、違反本須知規定,經本處人員勸導無效者,得停止其使用本處資源及設備之權利,並請其離開本處,如有造
       成公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四、本處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2:30
                       下午13:30~17:30
       國定例假日休息
       本處所屬地方政府宣布天然災害時停止辦公。

  • 發布日期 : 97-04-01
  • 更新日期 : 108-06-1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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