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設置要點
經濟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經(八八)人字第八八0一九八0八號函同意備查新訂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經(九0)人字第0九0000六五八六-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九九0三六七二八四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第六點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服務各地區民眾,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服務處)。
二、服務處任務如下:
- (一)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公眾閱覽事項。
- (二)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檢索事項。
- (三)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諮詢服務。
- (四)智慧財產權資料之推廣、訓練及宣導事項。
- (五)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文、收費、進度及案號查詢事項。
- (六)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及公報販售事項。
- (七)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填寫輔導事項。
- (八)專利、商標義務代理人諮詢服務台事項。
- (九)經濟部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相關業務之配合及應辦事項。
- (十)受理仿冒案件檢舉、反仿冒宣導事宜及其他交辦事項。
- (十一)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核驗證明書業務。
- (十二)前款核驗業務之諮詢服務、申請書表提供事項。
三、各服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處業務;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四、服務處所需人員,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現有員額派充或調兼。
五、服務處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
- 發布日期 : 97-04-01
- 更新日期 : 102-06-2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