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設置要點
經濟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經(八八)人字第八八0一九八0八號函同意備查新訂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經(九0)人字第0九0000六五八六-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
經濟部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經人字第0九九0三六七二八四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二點、第六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百十三年五月八日智人字第一一三八八00五七八0號函下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服務各地區民眾,特依本局處務規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服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服務處設於新竹、臺中、臺南及高雄。
三、服務處業務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文、規費繳納、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二)智慧財產權之推廣、訓練及宣導事項。
(三)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諮詢服務。
(四)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公眾閱覽事項。
(五)專利、商標檢索事項。
(六)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填寫輔導事項。
(七)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及本局出版品販售事項。
(八)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配合事項。
(九)其他在地化業務。
四、各服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處業務,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五、服務處所需人員,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現有員額派充或調兼。
六、服務處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
- 發布日期 : 113-05-09
- 更新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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