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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保護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保護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22 日經濟部經(88)人字第88007196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特設立保護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 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制度、規章法令之諮詢並提供意見。

(二)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聘請學者、專家、工商企業人士參與。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每一至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綜合企劃組第二科兼理之。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 : 97-04-01
  • 更新日期 : 109-09-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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