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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95年5月9日訂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四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或傳真服務者,其郵遞或傳真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六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七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免費提供。  
第 八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九 條 經濟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

資訊

外觀

型式

重製或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紙張 
 
 
 

影印機

黑白

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影印機

彩色

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圖像 
 
 
 
 
 
 
沖印
 
 

 
 
 
3×5吋 每張八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4×6吋 每張一百元
 5×7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8×10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12吋 每張六百元
11×14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20吋 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 
 
 
 
 
 
 
 

紙張

黑白

列印

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一、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二、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三元

紙張

彩色

列印

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相紙

列印

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十元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六十元

電子

郵件

傳送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電子

儲存

媒體

離線

交付

 

錄音帶 
 
 
拷貝 六十分鐘以下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拷貝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錄影帶
 
 
拷貝
 
 
六十分鐘以下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 發布日期 : 97-04-01
  • 更新日期 : 110-03-2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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