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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務規程

經濟部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經人字第一一二○○七○七○四三號函下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第一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專利審查一組,分六科辦事。

二、專利審查二組,分六科辦事。

三、專利爭議審查組,分五科辦事。

四、專利行政企劃組,分五科辦事。

五、商標權組,分六科辦事。

六、著作權組,分三科辦事。

七、國際及法律事務室,分四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第五條

專利審查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生用品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二、機械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三、作業運輸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四、生技醫藥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五、化工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六、電子及電力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七、其他有關轄管產業類別發明專利案件審查事項。

第六條

專利審查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半導體製程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二、半導體元件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三、資訊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四、通訊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五、光電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六、物理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七、其他有關轄管產業類別發明專利案件審查事項。

第七條

專利爭議審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專利案之再審查、舉發、更正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二、新型專利案之技術報告作業。

三、審查基準之研修及審查品質之管理。

四、專利審查人員之訓練。

五、其他有關專利爭議審查事項。

第八條

專利行政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利行政企劃、專利統計、專利法制之教育訓練、宣導、專利商品化、相關團體之聯繫與獎(補)助、智慧財產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宣導。

二、專利案件之程序審查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案之審查。

三、專利國際分類、發明專利案早期公開前審查及新型專利案形式審查。

四、專利權發證、專利年費、專利權讓與、禁止處分登記、專利優先權證書、專利閱卷事宜、專利師職前訓練及專利師公會業務督導。

五、設計專利案之審查。

六、兩岸專利權相關事務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專利行政企劃事項。

第九條

商標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標一般行政與商標權延展、變更、授權、移轉及質權登記之管理。

二、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申請註冊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三、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

四、商標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商標審查品質之管理。

五、兩岸商標權相關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商標權事項。

第十條

著作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

二、著作權之教育推廣。

三、著作權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著作權爭議之調解。

四、製版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

五、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六、兩岸著作權相關事務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著作權事項。

第十一條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事務之處理。

二、商標法規、著作權法規以外,其他本局主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相關業務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之諮詢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之資料交流、聯繫及合作;智慧財產權圖書與資料之蒐集、典藏、管理及館際合作;本國專利資料之英譯作業、資料服務閱覽室及各地區服務處業務之處理。

四、智慧財產權月報、年報與相關出版及發行、智慧財產權統計資料之分析。

五、本局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與管考及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及法律事務事項。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專利說明書全文數位化作業、公報出版與發行業務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五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整體發展、資訊政策與治理之規劃及推動。

二、本局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

三、本局行政與業務資訊服務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局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本局使用者端之服務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113-09-09
  • 更新日期 : 113-09-09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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