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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公訴罪」與「罰金刑」之說明

著作權家族

創用cc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壹、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惟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由於著作權為私權,對於侵害,如僅涉及權利人個人法益,著作人究欲如何行使其私權,宜給予尊重,讓著作權人自己決定是否訴追,所以著作權法第一百條維持「告訴乃論」原則。 

貳、 
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著作權法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增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至於其他著作權犯罪,例如侵害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或是以印刷、影印方法的侵害重製權,除常業犯外,均仍維持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參、 
社會新聞常常報導,檢警調機關破獲的盜版案件,其犯罪所得動輒數千萬元至數億元,顯示大規模的盜版行為,確實具有暴利,成為著作權犯罪行為非常重要的誘因,針對這種暴利現象,著作權法特別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盜版光碟者最高可處罰新台幣五百萬元,希望藉著高額的罰金,使犯罪者無利可圖,從而減低或遏止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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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97-03-25
  • 更新日期 : 109-11-09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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