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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之說明

著作權家族用圖

 

 

壹、什麼是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指當利用人在公開的場所,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時候,那些被播放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針對這種公開演出的行為,可以要求播放的行為人,給付使用報酬。

 

貳、為什麼要賦予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 (一) 自有著作權保護制度以來,重製權、散布權和演出權就是三項最基本的權利,而我國著作權法從民國十七年立法開始到今天,對錄音著作就是給予一般著作的保護,不像德、日、韓等大陸法系的國家採取著作鄰接權的法制。
  • (二) 雖然如此,但是我國對於錄音著作的保護,並未賦予演出權,相較於其他享有公開演出權的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以及享有公開上映權的視聽著作來說,對錄音著作的保護程度,確實是略遜一籌的。這種情形意味著,在公開的場合放映影片或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要徵得影片、音樂著作人的同意,可是卻不需要徵得錄音著作人的同意,因為影片有公開上映權,音樂有公開演出權,而錄音著作卻沒有相對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公開場合,透過CD、錄音帶或唱片,聆聽到音樂,對於作曲的人要付費,但是對把曲子製作成有聲音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卻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此種情形實有欠公平。
  •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1996年通過的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明定錄音物製作人及表演人對其錄音物之公開傳達應享有「適當之報酬請求權(equitable remuneration)」。為符合國際保護標準,爰參照法國、瑞士、瑞典、德國......等許多國家的立法例,給予使用報酬請求權,讓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可以向公開演出的行為人收取使用報酬。

 

參、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 (一) 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不屬於專有的排他性利用權,而只是一種民法上的請求權。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要求公開演出人支付使用報酬時,未依照其請求支付的話,只成立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發生著作權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也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的問題。
  • (二) 錄音著作裡面不含表演人的表演,則由錄音著作人自己向公開播放CD、錄音帶的行為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如果錄音著作裡面灌錄了表演人的歌唱或演奏等表演時,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向公開演出的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 (三) 公開演出的利用人已經支付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其中任何一方使用報酬的話,對另外一方就不必再支付報酬。換句話說,利用人只需要給一次錢,這筆錢由錄音著作人和表演人自行分配,收到使用報酬的一方(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必須要將所收的錢,分配給沒收使用報酬的另一方(表演人或錄音著作人)。
  • (四) 要注意的是,所有公開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場所,例如百貨公司、大賣場、餐廳、飛機等營業場所,將會因為公開演出CD、錄音帶或唱片這些錄音著作,必然增加一些使用報酬的成本,今後宜列入營業成本上的考量。

 

  • 發布日期 : 97-03-31
  • 更新日期 : 109-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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