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
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編號 | 行為方式 | 行為性質 | 著作權 | 法條 |
---|---|---|---|---|
01 | 上載 (up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 重製 公開傳輸 |
重製權 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2 | 下載 (down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 註 ) | 重製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 |
03 | 轉貼 (repost) 屬著作權之資訊 | 重製 公開傳輸 |
重製權 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4 | 傳送 (forward) 屬著作權之資訊 | 重製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5 |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 ( ROM )、唯讀光碟片(CD-ROM)、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可寫1次/讀多次光碟( WORM )、可多次讀/寫的光碟 ( MO ) | 重製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 |
06 | 網路上提供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 重製 公開傳輸 |
重製權 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7 |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 或不付費於網路上提供共享軟體 (Shareware) | 重製 公開傳輸 |
重製 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8 |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體 (freeware) | 重製 公開傳輸 |
重製 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
09 |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檔案 | 重製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 |
編輯 | 編輯權 | 著作權法第 28 條 | ||
10 |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 重製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 |
編輯 | 編輯權 | 著作權法第 28 條 | ||
改作 | 改作權 | 著作權法第 28 條 | ||
未標示作者 | 姓名標示權 | 著作權法第 16 條 | ||
文字修改 | 禁止不當修改權 | 著作權法第 17 條 |
(註)下載:指下列行為:
- 1、打包離線閱讀
- 2、直接列印
- 3、將軟體抓來使用
- 4、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
(一) 網路管理者:
- BBS站主應張貼聲明,貼文者如未明示同意他人轉貼者,網友應先行徵得同意始行轉貼。
- 站主在製作精華區之前,應徵得相關圖、文著作財產權人重製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如欲改變著作內容者,且需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授權。
- 於網路論壇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者,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其管理之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 網路管理者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進行侵權之情形,於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共通免責要件及同法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之各別免責要件時,即可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二) 一般利用者:
-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已成為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是在利用時要注意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使用者之使用行為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行為人進行上表在前述表列10種行為之前,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 於網路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88條規定。
- 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者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97-04-11
- 更新日期 : 109-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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