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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

著作權家族用圖

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編號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1 上載 (up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2 下載 (down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 註 )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3 轉貼 (repost) 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4 傳送 (forward) 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5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 ( ROM )、唯讀光碟片(CD-ROM)、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可寫1次/讀多次光碟( WORM )、可多次讀/寫的光碟 ( MO )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6 網路上提供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7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 或不付費於網路上提供共享軟體 (Shar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體 (fre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檔案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編輯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編輯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改作 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未標示作者 姓名標示權 著作權法第 16 條 
文字修改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權法第 17 條 

(註)下載:指下列行為:

  • 1、打包離線閱讀
  • 2、直接列印
  • 3、將軟體抓來使用
  • 4、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

(一) 網路管理者: 

  1. BBS站主應張貼聲明,貼文者如未明示同意他人轉貼者,網友應先行徵得同意始行轉貼。 
  2. 站主在製作精華區之前,應徵得相關圖、文著作財產權人重製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如欲改變著作內容者,且需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授權。 
  3. 於網路論壇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者,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其管理之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5. 網路管理者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進行侵權之情形,於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共通免責要件及同法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之各別免責要件時,即可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二) 一般利用者: 

  1.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已成為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是在利用時要注意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2.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使用者之使用行為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行為人進行上表在前述表列10種行為之前,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 於網路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88條規定。 
  2. 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者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97-04-11
  • 更新日期 : 109-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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