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傳達替代方式適用情形
使用人為專利電子申請或商標電子申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
一、[情形1]電子申請文件之電子檔超過 500MB。
將案件資料匯入E-SET[編集送件]後,可檢視「檔案大小(MB)」欄位,若資料超過500MB,始可採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例如:
下圖第1筆資料的大小為505.25MB,超過500MB,可採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下圖第2、3、4筆資料,大小分別為77.24、450.50、1.720MB,皆小於500MB,不得採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應直接使用E-SET[簽章並送件]功能線上送件。
二、[情形2]智慧局資訊系統故障而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
若智慧局資訊系統因網路中斷或系統軟硬體發生臨時性故障,而無法於短時間內修正,且智慧局於經濟部網站、智慧局網頁或智慧局FB公告電子申請服務故障時,使用人始可採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若為智慧局事先已公告之停機維護期間或定期維護時間(每個工作日21:00~22:00為預留的系統維護時間),請使用人提前作業,該期間不屬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適用情形。
- 發布日期 : 109-06-30
- 更新日期 : 109-06-30
- 發布單位 : 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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