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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送件,送達時間如何認定?

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本局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本局之日為準。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更新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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