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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經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是否仍需要與員工另外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呢?公司是否要與每位員工都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1.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通常在要求員工不得洩漏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公司的機密資訊,當僱傭關係結束或員工離職,員工仍負有保密義務;而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約定在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於公司服務期間所知悉的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業之行為,目的在防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至公司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公司相同或近似之行業。基於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須給予員工在該競業期間內之合理補償,因此公司可評估成本考量,考量是否有另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需要。
  2. 原則上,公司選擇有需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要以其職務會接觸、使用公司機密資訊的員工為對象,例如研發部門負責開發公司重要技術的員工,一旦技術機密被競爭對手獲知,可能影響公司未來10年的競爭優勢,就有需要與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如員工職務內容不會接觸公司機密資訊,則無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需要。
  • 發布日期 : 111-06-17
  • 更新日期 : 111-11-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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