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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向公司詢問並取得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的資料後,卻未與公司進行投資或研發合作,反而與第三方進行合作,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侵害呢?

  1. 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與公司洽談合作,並取得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的資料,最後卻未與公司合作,反而與第三方合作,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侵害,須回歸營業秘密法之規定。針對民事責任部分,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情形,其侵害行為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的5種態樣;針對刑事責任部分,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行為,其侵害行為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的4種態樣。因此,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侵害,負有營業秘密法之民、刑事責任,須依事證,並由司法機關依個案情形判斷之。
  2. 為了避免與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之間生意未談成,卻在洽談過程提供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公司在洽談合作時,應盡量避免揭露公司的機密資訊,如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為了評估合作案,要公司提供相關機密資料,應由適當管理階層來決定如何提供,並評估哪些資料可提供,必要時,可請投資方或潛在合作者先簽訂保密協議,才提供資料。
  • 發布日期 : 111-06-17
  • 更新日期 : 111-11-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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