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執行專案過程中需要與外部廠商合作,可否將以前專案的部分內容,透露給合作的廠商討論?
公司執行專案過程中,與外部廠商合作及進行討論時,可否將公司以前專案的部分內容透漏給廠商,要依公司的營業秘密管理規範之分類分級標準,按該專案資料所屬機密等級,遵守相應的管制措施,提供給外部廠商,依照「need- to-know」原則,有需要知道的人只在「該知道的範圍內」知道,採取包含遮蔽專案的部分內容、簽保密協議等方式,此外,公司也要審慎評估合作廠商的保密機制,並要求廠商落實合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 : 111-06-17
- 更新日期 : 111-11-1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