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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一案。

說明:
為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銓敘
部爰修正旨揭規定,茲就修正後規定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以下簡稱赴陸)時:
(一)赴陸長期居住(指赴陸居、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
已」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支領月退休給
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
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停
止其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二)赴陸長期居住,但「未」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依赴陸處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暫停發給其月退休給與,
俟其回臺時,得依規定申請回復其請領權利(即可補發暫
停期間之月退休金)。
(三)赴陸未達長期居住標準者,得繼續發給月退休金。
二、領受人移居國外者: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單位
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
三、領受人查驗資料顯示出境,但有在臺戶籍者:得繼續發給(即
退休人員如短期出國旅遊、且未被除籍,不需隨時告知原發
放退撫給與單位其入、出境時間)。
四、另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亡故」時之追繳原則,則仍依銓敘
部102年7月29日函及同年11月26日函之規定處理(亦即:月退
休金及月撫慰金仍維持發給至「當期」,已發放之該期金額
不予追繳;而年撫卹金則發給至「死亡當日」,自該領卹遺
族死亡之次日起追繳)。
五、又為使退撫給與發放時間一致,將年撫卹金之發放時間,由
現行每年7月16日改為「每年7月1日」;且往後每月1日發放
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不再逐月寄發通知信函,請各領受
人逕至郵局刷摺以確認入帳。
  • 發布日期 : 106-08-08
  • 更新日期 : 106-08-0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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