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一案。
一、有關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適用對象:係以106年8月11日(含)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範疇(非以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時間為認定基準)。至於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則一律「不追溯適用」。
二、有關退撫法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開立 「退撫給與專戶」):
為保障公務人員依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及撫慰金(107年7月1日以後改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退撫給與,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上開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因上開專戶之建置細節尚待處理,爰有關開立專戶之流程及注意事項等,將於相關事項及規定公布後,另案函轉知本局退休同仁參考辦理。
三、又為利公務人員了解本次年金改革對其退休所得及退休條件可能之影響,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已建置「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專區,包含「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一次退)」、「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試算系統」、「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所得試算系統」等試算系統,供已退及現職人員參考使用,請善加利用。
檔案下載
- 1060809銓敘部函-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含所有附件).pdfPDF1 MB下載次數:892
- 發布日期 : 106-08-31
- 更新日期 : 106-08-31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