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示:退休公務人員可再任台灣人壽保險業務員
一、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若再任政府捐助之相關法人暨政府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金融保險事業,並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
二、復查台灣人壽業於104年10月15日與中國信託公司完成股份轉換,財政部亦於同年12月1日註銷該公司之列管。爰退休公務人員自104年10月15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三、至退休公務人員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保險招攬業務員職務,另依該聘僱契約書第3條(工作時間)所載,該等人員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23小時,係屬兼差性質,非全職工作。據此,退休公務人員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兼任上開業務招攬工作,非屬退休法第23條之適用對象。
四、詳見附件銓敘部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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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5-01-21
- 更新日期 : 105-02-05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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