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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示:有關修正三節慰問金之發放資格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一案。

內容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及「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即不堪勝任職務辦理命令退休者),得發給慰問金。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發放慰問金。
三、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四、至明(106)年1月1日後之「春節慰問金」發放,將依上開修正後規定辦理。

(另檢附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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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5-09-12
  • 更新日期 : 105-09-12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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