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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

一、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第6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該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以茲認定。

三、銓敘部原函請見附檔。

  • 發布日期 : 106-04-11
  • 更新日期 : 106-04-11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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