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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一)查退撫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以:支(兼)領月
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
公法人、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或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
本額20﹪以上等事業,或「 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
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
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退撫法第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以,退休公務
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
職務」、「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
醫療機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
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所訂範圍為準。

(三)為利各發放機關辦理退撫給與之停發事宜,及提供退休後擬
再任人員參考,上開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機構之名單,業由
銓敘部彙整公告,並將依異動情形隨時更新(網址:http:
//www.mocs.gov.tw/ 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私立學
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彙整表)。

(四)銓敘部原函詳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08-02-18
  • 更新日期 : 108-02-1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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