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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

本案重點如下:

一、查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略
以:支(兼)領月退休給與(含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退休人
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
本工資者,應停發上開月退休給與。所稱「私立學校」,係
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
類私立學校。

二、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上開職務,是否屬於退撫法第77條「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範圍,參酌教育部107年函示說明如下:
1、「私立幼兒園」職務:查私立幼兒園係依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設立之機構,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2、「私立學校董事會」 職務:查學校法人設立「董事會」,
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體,
且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費,不包含董事會運作
相關經費,爰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
撫法第77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
3、惟該職務如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
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
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三、銓敘部原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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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5-03
  • 更新日期 : 108-05-0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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