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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1次

修法說明:
原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
惟因行政院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檢討案」,且亡故退休(伍)軍職及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為發放作業一致性考量,配合再修正退休法細則第40條條文,將該第2項規定(按季發給)刪除,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1次。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條文參照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
六個月發給一次。但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
之次日起發給;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
給。
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如未依規定申請撫慰金,致溢領退休人員亡故當期
以後之月退休金,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覈實收回。
溢領月撫慰金者,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撫慰金中覈實收回。

  • 發布日期 : 104-04-10
  • 更新日期 : 104-04-10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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