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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並增列申請適用範圍

一、本案係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修正「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一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原規定之志工可申請外,加入民防、義警、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其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均可撿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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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4-06-09
  • 更新日期 : 104-06-09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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