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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修正案

一、本案條文修正略以,本法第3條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爰服務機關須查明死亡公務人員有無因犯罪、及遺族有無因教唆或幫助該公務人員自殺致死而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
二、若非上述情形,本案溯自100年1月1日起,遺族應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5年內申請辦理撫卹。
  • 發布日期 : 104-12-24
  • 更新日期 : 104-12-2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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