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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溯自104年1月6日生效

重點說明:

茲因「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所訂退養金事項,已另規定於業已發布施行之「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 發布日期 : 105-02-25
  • 更新日期 : 105-02-25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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