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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案

一、本件係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一案。
二、依來文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而以第2階段審定結果為據:
(一)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
(二)第2階段則俟銓敘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審定該案件是否確為因公撫卹案)事宜。
(三)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另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請俟第2階段處分做出時,再行為之。
(四)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須耗時查證,
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目的。
三、條文修正情形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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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5-05-18
  • 更新日期 : 105-05-1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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