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給與改為每月1日發給)
(一)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二)本次計修正2條條文:
1、規範「月退休金」之發給,為按月於每月1日發給;惟考試院未發布實施日期前,仍按原規定為每半年(1月16日、7月16日)發給。(修正條文第31條)
2、規範「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修正條文第40條)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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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原函-10602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改為每月發放,另訂定施行日期.pdfPDF550 KB下載次數:700
- 發布日期 : 106-02-23
- 更新日期 : 106-07-06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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