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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自107年7月1日起,合計延長為10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規定如下:

一、該請求權於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

二、該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退撫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合計為10年。

三、該請求權於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法;其時效期間為10年。

詳情請見附檔銓敘部函。

  • 發布日期 : 106-11-14
  • 更新日期 : 106-11-1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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