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退撫給與領受人因故停領及溢領之追繳原則一案。
(1)領受人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身」(遺屬另有「再婚」及「子女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撫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即屬溢領)。
(2)領受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即屬溢領)。
2、「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子女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即屬溢領) 。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即屬溢領)。
3、至於前開各項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停止」事由,致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即屬溢領) 。
(詳附件銓敘部原函)
- 發布日期 : 108-01-02
- 更新日期 : 108-01-02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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