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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撫給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之說明

本案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退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

二、按退撫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
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爰退撫法第79條第5項及
第80條規定(有關退休人員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懲
戒處分之相關規定),對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
之。(即退撫法所定之「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
退休法所支領之退離給與;爰依原退休法退離之人員如
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懲戒處分時,亦須一體適
用退撫法所訂之限制及規定。)

三、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
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
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明訂於退撫法第
79條第5項) ,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
依退撫法第15條規定辦理(即經結算之年資,於再任公務
人員時,不得繳回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於重行退休時,
亦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又任職總年資合計不
得超過最高年資採計上限)。

四、銓敘部令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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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5-03
  • 更新日期 : 108-05-0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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