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等發布廢止一案。
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
11月21日公布廢止(按107年7月1日年金改革施行後,相關規定
均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合併規範辦理),政務人員
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致旨揭規定均已失其
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
發布函及令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08-05-21
- 更新日期 : 108-05-21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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